影视版权联合声明/影视解读权寡头声明_儿时回忆_影视制作_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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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多家影视制作工司及视频平台以布联合声明,称为了国家文化产业的繁荣,将开始更多地针对短视频侵权现象进行维权,同时不忘呼吁各界对他们进行支持。4月23日,500艺人响应呼吁,联合签名表示支持。



也许出于对大家感情上的照顾,这篇声明对自己本心的解释的篇幅严重挤压了重点,有很多关键词意义没有做出具体解释。既然他们没有解释,我倒很乐意按照自己所想去理解。如果和大家所理解有出处的地方,还请大家不要怪罪。


文化繁荣

时不时在网上,武侠小说又被讨论了。“儿时”属于不同年代的人,儿时回忆也是不同的。讨论中,不乏有观众话里行间表示:只要有一个版本就够了。制作方,无论自己版本的评价是不是最高,想必都不会同意这一点。好消息是,多数观众也不同意。大概创作者和观众有一个共识:多种多样,才能算得上是繁荣吧。

制作者创造出不同的版本来促进繁荣,然而只有作者是不够的,对于各种作品,读者也应参与其中,如今这个时代,文化繁荣绝不是只有阳春白雪式的繁荣。

首先,我想说明,阅读并非一个完全被动的过程。一个作品被创作完成,自然凝聚着作者的心血。之后如果被束之高阁,那么其价值也只有作者知道(这样也没什么不可以),而当它被阅读时,会产生新的价值,这份价值是由于读者参与,并由读者赋予的,读者会根据自己的知识诸备、人生经历、价值取向去理解一部作品。

我看到过一个例子:一个玩具,当它被孩子抚摸后,对孩子来说就有了情感上的联系,完全成为自己的东西而非仅仅是产权归属。然而对于制造商来说,所关心的只有其玩具的崭新和完整,那个被抚摸后变旧的玩具,他不会想要拥有,而那份情感的联系对他来说也没有意义。

回到文艺作品上。经阅读后,对该作品的理解,读者和作者之间会有所不同,而且,前者不是完全被包含于后者,而是两者有很大的交集。

如果作品在手法上没有达到标准(比如前后矛盾,埋下的伏笔没收等),读者会不满意。读者本身是带着已学的方式、技巧以及情感参与进来,并不是完全根着作者走。甚至有时作者不经意间引入的材料,读者反而会看出更多的意义。


截图取自一部日漫,作为一个中国读者,从坐姿上可以看出两国差异


这应该是最近一个读者和作者有比较大的冲突的作品


对作者解释权的剥夺一个常见的例子是语文卷上的阅读理解。批卷、给分,是需要标准化的过程,其参考答案几乎都是现行教育体系下的解读策略给出的答案,只要经过讨论后认为这样解读没问题,根本就不会求证作者的想法。

以上,我想说明的是,“原作品的材料在阅读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字里行间显示更为适合的阅读手段。但它们并不是一定会压倒并完全压制住读者”。作者在解读策略上并不是绝对的权威,不能,也不应该不允许读者有自己的理解,不允许读者交流自己的理解,特别是会令制作者不快的理解。既然读者的阅读同作者的创作一样参与文化建设,那么文化的繁荣不仅仅是有多种多样的作品,还应该有多种多样的解读方式。


未经授权

我看到后的第一反应是,要怎样授权?他们发布声明,显然表示不可能授权给每一个申请,那么是发表看法的人要向他们付钱么?或者更槽,从他们那里挣钱?也许是我太俗了,这些忧心于国家文化的人不是充满铜臭的人。那么他们似乎也没权决定,谁可以发表看法,谁不可以张嘴。

如果短视频只是投机倒把,自然没有了也没什么好可惜的,但实际上,短视频几乎都带有解读和评价,读者也乐于其中。而声明中表示对所有的这些,都有打击的权利。我并不是说这些解读、评价都是优质的,或退而求其次,都是公正的,但无论其优质与否,其能被发表、被互动便是读者进一步参与文化的表现,自然有其社会价值。


侵犯合法权益

通过剪辑对影视作品解读的表达和讨论是有社会价值的,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我们必须思考,这种方式是否可能对其他同样值得保护的个从和社会利益造成多大程度的损害。

短视频真的很短,类似《十分钟看完。。。。。。》这样的标题经常出现,这不禁让我想起上学时各种不同版本的“一分钟读完十本名著”,在此选其中三本:

:一个退伍军人经历沧桑才得以回家,然后杀掉了所有人

:一个罪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心感不安,于是去自首。这下感觉好多了

:一个袭击风车的疯家伙

如果谁读完这些,认为自己比别人省下了大把时间,这个人一定是疯了。

短视频用了原作品的很多片段和素材,但其根本就不具对原作品的替代性。没有人在看完剪辑后,对影视作品产生“没必要再看一遍”的想法。如果对于一个初见的观众来说,十分钟的剪辑真得可以带来和几十集电视剧或百八十分钟的电影差不多的体验,我只能建议制作方不如就拍这十分钟。

既然借用原作带来了争议,是否可以不使用以避开争议?难度很大。解读、评价都严重依赖原作品,必需引用原作品元素唤起读者的熟悉感。而影视作品主要诉诸人们的视觉感观,无论介绍还是批评影视作品,文字都是相当无力的。制作方会精心设计海报和宣传视频,显然这些都不是无用功。如果哪个影视制作者认为文字可以替代视频,实在是对自己的工作太过妄自菲薄。

至于名誉上受影响导致播放量下降,只可针具体的点进行解释、回击,可以指出对方的错误之处,交由大众来判断。制作方可以用自己的宣传对抗对方的宣传,用自己的声誉对抗对方的声誉。在这种对抗中,制作方只能做个运动员,大部分时间在主场,偶尔在客场,但就是不能做裁判。如果是由影视制作方来裁决哪个是合理解读,哪个是断章取义,无疑是在将作者的权威解读凌驾于读者理解之上。想从法律上保证读者必须从作品中读到自己在作品中原本表达的内容和想法的作者或制作人,他们误解了著作权法,也误解了著作权法想要促进的文化繁荣。



全文,我都在为读者的裁决权做辩解,并不是认为读者的理解一定是进步的,事实上许多的短视频在我看来是在贩卖情绪,而大众很多时候对此很受用。但许多事在没有精密的剃刀之前,是一体两面的。

平时,比起只有垄断声音的舆论,我更对嘈杂的舆论产生反感,因为前者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当我看到那份声明时,由其是还强调了国家规定的内容时,我有了一丝恐惧。我后来查了查,似乎和影视公司的联合声明强调的重点并不一致,因此写下这篇文章,来壮一壮胆气。在此建议大家也自己查一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避免被别人的解读带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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