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涉及影视剧二次创作或者推荐吐槽等短视频需要获得相关版权授权的一些看法_吐槽向_UP主_推广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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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由于涉及影视剧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以及推荐吐槽向短视频是依托于影视剧的,并且由于上述短视频,发布上述短视频的网站也由此获得了用户和流量,因此,网站需要为上述影视剧的引用付出一定的版权费用或者签订授权合同,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个一定是短视频网站和影视剧版权方这两方的关系,而不是单个的up主和影视剧版权方的关系。

应当由能够发布上述短视频的网站与影视剧版权统一签订影视剧版权授权合同,例如规定可以引用其30%的视频音频内容等。

只要被授权,那么网站下的所有up主就都可以自由的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创作或者进行推荐或吐槽。

只要影视剧不授权,则该网站不得出现任何相关于该影视剧的任何内容,包括推广广告或者推荐短视频等。

因此,建议国家应当统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合同的双方只能够是短视频网站和影视剧版权方这两方,并且授权的内容只能够涉及网站下up主可以引用视频内容的百分比,而不能规定短视频内容。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双方以及公众的合法权利。

当然,这只是个人的一点浅显看法,肯定还有很多没有考虑到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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