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合伙合同为切入点在影片上映后挽回投资损失?_权转让_院线电影_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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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而言,在影片上映后,投资方诉求解除合同以要求返还投资款被支持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影片上映后,转让方的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已进入结算环节,合同实际上接近终止甚至已经终止,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还受履行情况特别是履行程度及阶段的制约。故而,影片一旦上映,转让方便有了“免死金牌”,其所收投资款安全性便有了保障,不用担心返还的危险。针对院线收益权转让合同,笔者在《如何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一文中,介绍了在影片上映前,如何通过约定解除权条款来解除合同以实现返还投资款的目的。在《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被支持的总结》一文中,总结了在影片上映前如无约定解除权,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所应面临的诸多风险。影片上映后,解除合同确实困难。但退还投资款是否彻底无望?

解除并非退还投资款的唯一方式。这其实是思维定势的误区。沿着这个思路去考虑退还投资款问题,很容易限入死胡同,尤其是在影片上映后,基本无解。实际上,除解除外,清算也是一种选择,特别是在影片上映后,投资血本无归,或者接近于无,但又不能解除合同,可以试着用清算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解除的目的是足额返还投资款,而清算一般无法足额返还,但相较于血本无归,清算也会有些收益,虽不如解除挽回的损失多,但视清算情况不同,终究比按转让方出具的结算结果来计算收益要好很多。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一般被作为无名合同来对待,只要转让方具有收益权,在未来影片上映后能够向受让方结算发行收益,受让方的合同目的便可实现,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成立结算关系之债属于该类合同的基本性质。如此认定忽略了合同其他内容的约束力。因为在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除结算外,转让方还有大量的义务,这些义务以权责的形式出现。若仅将合同性质认定为结算之债,其它转让方债务必然会被忽视。简而言之,此种简单定性对受让方明显不公,也有诸多难以令人信服之处。

同样一份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解读。视角不同,法律依据便不同,请求权也就不同,最终的处理结果就会有区别。

《民法典》新创设了合伙合同,作为一种典型、有名的合同类型,该类合同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有法定特别解除规则和清算规则。合伙合同的设定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退还投资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借此,投资方可以开创一片新的天地。

不久前,笔者代理的一起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纠纷开庭。在该合同中,笔者的当事人作为受让方,受让影片一定比例的收益权,收益权范围包含院线、网络及其他等。后影片完成院线公映,票房不佳,也实现了网络发行,收益也一般。对一笔投资而言,当事人无疑是失望的。而且履行中当事人与转让方多有冲突,当事人对转让方出具的收益结果也持怀疑态度,对转让方早已失去基本信任。每个当事人在对转让方失去基本信任后都想足额退还投资款。但在这个案子中,影片已经上映,院线和网络都发行完毕,解除又不被支持。针对这种特点,结合《民法典》新施行的新局面,笔者采取清算的方式,从合伙合同的视角来维护当事人权益,尽量挽回其损失。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从合同内容中发掘合伙合同的内容,能将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定性为合伙合同是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虽然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成立收益权转让关系,但二者之间实际上是合作投资电影。投资电影是双方共同的目的,具有共同事业的性质。尽管电影有多位出品方,但就转让方和受让方而言,在二者而言其内部关系是一体的,二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通常此类合同中都有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如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若发行收益低于投资款,亏损部分由各自按投资比例承担等。因此,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尽管内容各异,但其通用条款能显示具有合伙合同的性质。

第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此类约定是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办理。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也会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作出约定。因此,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具有合伙合同的特征。

第三,合伙人有法定特别解除权。《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大多数的院线电影合同都没有期限性约定,在性质上属不定期合同。因此,受让方作为合伙人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按合伙合同的视角,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无疑增加了法定特别解除权,这对投资人非常有利。在影片未上映时,若能将转让合同定性为合伙合同,投资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四,《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纵使投资方不行使解除权,在影片发行完毕后,合同其实也已终止,此时投资方有权依据该条清算影片项目资产。清算范围包含影片的实际制作成本,院线的可分配收入及支出的成本,包含宣发费及代理费等,非院线的收支等。这一条是清算请求的直接法律依据,对投资人至关重要。提起清算的诉请,便以此为据。

以合伙合同来处理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问题的难点在于定性,即每份合同都有其独特性,这增加了认定的不确定性。但如果根据合同内容能够得出确切认定,对投资人而言将扭转被动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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