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新闻报道是否侵犯著作权?_消息报_潮州电视台_影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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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汐溟 侯建勋

序:事实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大多数时候,单纯叙述事实的新闻报道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有些情形下也存在例外。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探讨过《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时事新闻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对事实的陈述,既然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报道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当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了。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时事新闻即对事实消息的报道上,加了一个“单纯”的限定。换言之,若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报道,则有可能属于新闻作品,其中的独创性表达仍然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

潮州电视台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在潮州广播电视网一则以影像配音、配乐的形式呈现的视频新闻,其内容包括:潮州电视台民生直播室主播对事件的简介,记者对事件的陈述报道,还有对潮州电影院经理苏志民、街坊市民的采访报道,并配以影剧院外观及内设的图像及采访过程的影像等。

2018年7月2日,在潮州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了一则图文新闻,其内容包括:十七幅取景于湘桥区官塘鹤塘公园的照片及文字说明,以及对官塘镇巷头村村民及官塘镇水利所所长李殷裕进行采访的内容。《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视频画面的左上角显示潮州电视台的玉兰花图案台标及“潮州综合”字样。《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署名“潮州电视台”,作品中部分照片也显示“潮州电视台”字样及台标。

某公司在其微信公账号上转载上述两则新闻,未标明出处和作者,且在视频前后分别插入两则商业广告。

后潮州电视台对某公司提起诉讼,某公司抗辩认为其转载的内容属于潮州电视台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从新闻报道角度看,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是指仅仅由时间、地点、人、地点由和事件等要素的部分或全部构成的消息,是对事实的直观的、唯一的表达方式。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中,既有对潮州电影院微更新事实的陈述报道,也有对潮州电影院经理苏志民和街坊市民的采访报道,并配以潮州影剧院外观和内设,以及对相关人物采访过程等影像。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是图文新闻,包括17幅湘桥区官塘镇鹤塘公园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其中包含对官塘镇巷头村村民及官塘镇水利所所长李殷裕进行采访的文字内容。潮州电视台涉案两部作品中除了对特定事实的报道外,还融入了作者对事实的评价、对相关人物的采访报道;作品中使用的影像和照片在取景、构图、拍摄角度、光线强弱、景深变化等元素上均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故涉案两部作品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新闻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潮州电视台系涉案两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某公司未经潮州电视台许可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潮州电视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转载过程中修改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的标题,同时侵犯了潮州电视台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公司辩称其转载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且有标明出处,其并未构成侵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案中,潮玩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所转载的潮州电视台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的视频中,对“潮州影剧院微更新”这一题材的报道在影像摄取角度、取景、同步声录取、配音配乐等诸多环节均存在表达的多样化,某公司的转载行为不属于不可避免的使用。某公司转载潮州电视台另一作品《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中的图片及对村民、水利所所长的采访内容等文字,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范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情形。此外,某公司在转载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的视频中插入了45秒商业广告,其转载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并非某公司抗辩所称无获利的公益性行为。因此,潮玩家公司转载涉案作品并非出于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亦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情形,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

本文案例改编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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