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为什么存在?_人身权_人格权_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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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著作权为什么存在?这涉及到著作权正当性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略作介绍,以便大家理解著作权存在的意义。

第一种理论是自然权利论。该类观点认为,“对文化成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理由不是因为公众从著作权中得到了好处,而是因为,授予文化成果以著作权保护是应当的和合适的。更重要的是,如果认识到文化产品来源于个人作者的内心,那么,这种保护就更是应该的。作品是作者个性的表现,对他人文化成果的复制就是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与盗窃无异(李雨峰: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7页)”。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洛克。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对著作权的解释给予贡献。他认为,私有观念和财产权根源于自然理性,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也赋予他们理性,人类应善加利用。知识财产的本质在于财富的固有价值是来源于创造。其经典观点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克:《政府论》)。”

第二种,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即《安娜女王法》,并产生了著作权法领域的哲学流派及法系,形成英美国家的“版权”法系。以英国为代表,强调著作权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专有权利,偏重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三种,法国在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两项法令,并开创了欧洲大陆的“作者权”法系,其从人权和自然法的精神来理解著作权,注重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该理论是将“天赋人权”的思想注入著作权制度,坚持作者权是作者的天赋人权,保护作者的权利应该放在首位。

第四种,康德提出了人格权说。“康德把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与书的内容作出区分。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人们享有物权,书的内容是作者向公众说的话--因而作者享有人格权。如果人们在没有得到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翻印把作品公之于众的话,就会侵犯作者的人权权。”此类观点的经典表述为:一位作者的某个作品属于该作者人格的势力范围,著作权则保障了作者对这部分人格领域的主宰。著作权所提供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作者个人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六种,著作权一元化学说。主张著作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而是一种混合形式。各种财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部分地适用于著作权。该理论又被称为树形理论。以一棵树来比喻著作权,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大利益群体比喻成一棵树的树根,正是这些树根构成了一棵树的统一的渊源,各项著作权权能就好比树的树杈、树枝。这些树枝、树杈的力量均来源于两根树根。著作财产权会对人格权权能产生影响,同时,基于人格权权能的侵犯原因也可以导致财产权利请求权的产生。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不但体现在著作权的产生和消灭过程中,而且还体现在继承关系中。因为人身权方面的各种权能与财产权方面的各种权能一起产生、消灭和继承(参见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一),法律出版社)。

以上是著作权理论的主要观点,从不同的视角解释著作权为何存在,并诠释著作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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