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_权转让_投资额_院线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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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在《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被支持的总结》一文中,我们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个体投资者法定解除权不被支持的情形进行总结,介绍了一些不被接受的法定解除权事由。应予言明的是,法定解除权事由与最终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通常不只会有一项违约行为,实践中尤其是引起解除纠纷时,一般会有多项甚至是系列性的违约行为。单一的违约行为被作为法定解除权事由不被接受,并不意味着其他违约行为不被支持。因此,前文中所指的不被接受的法定解除权事由主要是为了提起当事人的注意,在行使法定解除权之前应审慎思考,不可草率,非指法定解除权均不被支持,更非意味着必然承担失败的结果。

本文来讨论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

我国《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332页,中国人民出版社)。”

约定解除权由合同条款体现。而合同条款作为合同内容需要当事人有识别的能力,即当事人应该能够从合同约定中发现解除权的存在,此后才可以启用该条款所设定的解除权。先识别,后行使,识别是关键。识别涉及到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时约定较为直接、明确,当事人可轻易发现其间解除权的存在,但有些情况下约定是模糊抽象的,无法直接得出解除权的存在,此时便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下便以2020年度中,我们处理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约定解除权条款为例,给予介绍,希望投资者从中得以借鉴。

第一,合同约定:“如不可抗力情况延续时间或不可抗力情况阻碍一方或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为期三个月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此处的终止其实包含解除之义。因为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转让方向受让方按约定比例结算发行收益,受让方支付合同款后影片未上映,无发行收益产生,在合同终止时转让方收取的合同款仍应返还受让方。因此,此处的终止并非“终止”,而是解除。

第二,合同约定:“本片因任何原因未能在2020年2月1日之前上映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同时向甲方出具退款申请函。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出具的退款申请函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回投资款至乙方的指定账户。”此处的“终止”也是解除之意,即甲方违反对最迟上映时间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款。只是该条对解除的方式和退款时间作出了具体约定。

第三,合同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影片因国家电影局的决定意见而迟延或终止推广发行、放映或无法获得公映许可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之协商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事宜。”此处也暗含解除权。在前述特定事由发生时,甲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并有权与乙方协商解除事宜。

第四,合同约定:“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协商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如无法达成共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该条约定了解除权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在两种条件均成就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任何一项约定或其在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承诺或保证不实,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救并得到对方认可的,对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该条也实为约定解除权,且被广泛应用,出现在不同版本的合同中,其所约束的对象涵盖了陈述、承诺及保证,如当事人寻求解除权,该条应为便捷条款。

第六,合同约定:“电影预计2019年7月-9月(暑期档)上映,实际根据具体优势档期可能提前或延期上映;如超过2020年3月31日(春节档)未上映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所购买产品的全部款项,乙方所购产品礼盒无需退还甲方,但不再享有本合同第三条的电影票房收益”。该条的解除权也更为隐晦。解除的本质是取消交易。该条中未出现“解除”或“终止”的概念,但约定在影片超过春节档仍未上映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合同款,但同时乙方丧失收益权,合同其实回到了初始状态。该条约定的是解除的效力,即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变相在设定解除权。

第七,合同约定:“甲方保证影片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上映工作,若由于档期选择原因导致影片延迟上映,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甲方按照乙方投资额并加上年化收益10%进行回购”。该条中出现“回购”的概念。回购也暗含解除之义。因为回购是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合同款,收回收益权,也有恢复原状的效果,其中的10%的年化收益实为违约金的性质。

第八,合同约定:“若合同签订后影片在2年内未在院线公映,甲方需退还乙方投资款并按乙方实际投资金额的年化10%支付违约金。”退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实际也为合同的解除。

第九,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合同退还乙方所支付的投资款,但乙方须支付投资额的10%作为服务费。”该条可解释为乙方可解除合同,但应支付10%的违约金。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有的约定了终止或解除,有的虽未直接明示为约定解除,但却约定了解除的效果,可作解除对待。若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出现与前述类似含义的条款或内容,建议在诉求解除时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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