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毁三观】从泡泡龙之死看网红江湖或许比流量明星更残酷_泡泡龙_才艺展示_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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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很多年轻人想着当网红一夜爆红吃香喝辣,然而今天我们要说一个残酷的现实,网红的江湖可能比流量明星更残酷。

这似乎都是整个社会都在追捧互联网流量逻辑下共同催生的产物。

这个咱们可以从去世的吃播网红泡泡龙身上看见端倪。于海龙,网络红人,网名为泡泡龙。在3月5日为公安机关拍摄公益反诈骗宣传视频时因为长时间高强度工作,不幸离世。同日,吉林通化县公安局反电信诈骗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于海龙的死讯。

虽然这条消息已经过去良久,但就是有人用他的死又为自己赚到了粉丝。可见泡泡龙致死都是工具人。

于海龙,红雨,大蒜涛三人在之前走街串巷,到大大小小的自助餐厅吃播,自主餐厅嘛,只要你给够一定价位就可以随便吃,吃到吐,很多人是憋着肚子进去,吃撑了出来。

三人认真地设计桥段、录制拍摄,粉丝很快就突破十万、五十万……最高纪录一天涨粉超过100万“铁三角”打卡的往往是一些街边巷角的地道美食。

早在事发之前网友就发现泡泡龙脸冒黑气,是内分泌失调的征兆。然而为了流量,在背后操盘的红雨却用带节奏删帖等手段掩盖泡泡龙身体状况的信息外流。


而红雨个人账号的粉丝也是泡泡龙的几倍。在泡泡龙死后不但又借话题炒了一把热度,可能还会顺势接管泡泡龙的那部分粉丝。甚至还把过错推给泡泡龙个人,根据“泡泡龙”的朋友红雨老师的讣告来看,“泡泡龙”去世的原因是长时间拍摄公益视频,高强度的工作让他的身体承担不了,虽然高强度工作确实是导致“泡泡龙”去世的原因,但是其核心根本原因还是他的不良生活习惯导致的。哦,不良生活习惯,那么就是泡泡龙的个人问题咯?跟红雨的幕后操盘一点关系都没咯?被幕后大佬安排超负荷工作,死后还要被说成个人生活习惯问题,这一手太极推手耍的真溜!佩服红雨这个太极高手!

可见,泡泡龙致死,都是个工具人。

为了达到节目效果两人还会吃超过自己真实食量的食物,而泡泡龙也因此变得越来越胖,精神状态大不如前,眼睛里充满了疲倦,可是红雨团队却不管这些。人家要节目效果嘛,反正出事儿了就说是个人生活习惯问题就行了,死人咋会跟自己辩论呢?


红雨团队关注的只是“泡泡龙”所带来的商业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他能赚多少钱,“泡泡龙”的身体健康基本不再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否则“泡泡龙”的精神状态为什么会比做直播前差那么多呢?


“红雨老师”1300多万粉丝,全是依靠“泡泡龙”以及搭档吃出来的,而“红雨老师”本人却从未在账号视频中露面。理清楚了这一层关系,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泡泡龙”是“红雨老师”旗下的“吃手”,他用身体吃出来的收益,有很大一部分都进了“红雨老师”的口袋。

看到没?周扒皮就在我身边!据悉,该团队目前人数高达40多人,领头人是红雨老师,他负责推广和录制视频,而拍摄的主要对象则是泡泡龙和大蒜涛,目前因为吃播视频很受欢迎,已经拥有了一千多粉丝,人气非常高。

人是因红雨死的,而红雨不但推卸责任,还借此又赚了一波流量,便宜可不是这么捡的,这按照劳动法完全可以算工伤,泡泡龙家人是完全可以向红雨索赔的!

能够将那么多网友的评论全部删除,并且还将对方给拉黑,红雨老师的这波操作也的确让人气愤,这是人能干出来的事儿吗?

团队的核心人物就是红雨老师,是他建立的工作室制定的团队发展方面,拍摄的内容也都是他全权负责,所以泡泡龙平日里为了流量而暴饮暴食,也都是红雨老师给出的工作。结果到红雨自己嘴里就成了泡泡龙生活规律不健康,是咎由自取!

我不禁要问,泡泡龙有的选吗?各位应该还记得林晨同学被MCN机构威胁赔款的事儿吧?换做泡泡龙,他签的协议又会比林晨同学宽松吗?泡泡龙能拒绝或者退出吗?可以啊,那就支付巨额赔偿金吧!懂了吗?这是赤裸裸的吸血啊!

所以各位觉得如果泡泡龙的家人不把当初的合同亮出来,红雨的言论又有多少是可信的?我记得这种合同都得一式两份吧?本来是一个抨击网红被压榨的话题结果接下来估计又得变成普法节目了!抨击丑恶现象归抨击丑恶现象,但我觉得还是得给观众提供一些用得着的知识!这样让观众有所收获才是对观众最好的!

这种经纪人类的合同多数是劳务合作合同,跟一般劳动合同有啥区别呢?就是合同双方是甲方和接外包人的关系,也就是说不用给五险一金!是采取外包外派的模式由甲方给乙方分配业务外包。但大多数情况是 企业跟企业之间的项目合作才能签这种合同。

而MCN签网红是从过去娱乐圈那套经纪公司签艺人的模式套用过来的,所以成为 了一个特殊的存在,是企业或者平台签个人,但依旧不确立正是劳动关系,而是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签订的 ,于是就给很多类似的关系制造了法律漏洞。包括外卖小哥跟订餐平台多半也是这种合同。


所以我还是那句话,正好民法典现在正式施行了,未来这种网红合作合同是不是得改为正轨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劳务合作合同,因为该类合同都是平台签约个人,而不是企业跟企业签订的,个人又是没什么跟企业抗衡的资本的,所以我还是觉得诸如经纪公司或者MCN签约的这类还是应该杜绝成为劳务合作合同。

民法典是不是应该加入劳务合同必须是企业跟企业才能签订,这样就可以杜绝经纪公司绕弯压榨个人了?

但不管怎么说,红雨或多或少肯定钻了法律的空子,希望网友在喷他的同时能把修改民法典中有关经纪人合同的条款反应到人大会上!这也是为了以后想参与进这个行业的人好!

为什么说网红或许比流量明星圈更残酷呢?虽然很多人会骂流量明星没演技不好好演戏,但很多流量明星或多或少比网红还是有那么点专业能力的,大家可以讨厌鸡你太美,但如果你完整看完其他参加训练营的选手表现后就会发现那真的 是矮子里拔高个儿了,不少网红可能在一技之长上确实比不过一些流量明星。

唱跳RAP篮球普通人还真不一定学的全!当然我这么说不是在给鸡你太美洗白哦!


于是很多的网红就会通过走偏门,玩猎奇的方式出位。于是诸如吃播、扮丑、以及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种引发观众嘲笑的方式来博取观众的围观,这也是我在网上看到的很多有专业才艺展示的网红还不如这种扮丑猎奇的粉丝多。因为观众或许就是抱着嘲笑他的心态去看的,但久而久之也让这个路数的网红积攒了大量的关注度。

但这类博出位的网红自己也明白,自己没一技之长,不可能持续火下去,于是他们不得不抓紧这段热度还在的时间越来越过头,自己是咋火的就抓着这条路线猛冲下去,然后就酿成了悲剧!

俗话说君以此兴,必以此亡。过去很多靠特殊事件火起来的网红都是昙花一现,而且这种突发的特殊事件完全凭运气,无法预测。运气决定了你的高度,但实力决定了你的长度。所以各位真想红的持久,还是要多读书,增加自己的学识,才能基业长青啊!

不过由于网红大部分是草根出身,群众对他们的要求必然会比流量明星低不少。这也就是为何喷流量明星没演技的群众不会去喷网红没演技了。网红的层次在不少人心中或许就是低于流量明星的。因此也就没必要这么高要求了!

近日有一些UP说短视频会终结传统影视行业,但现在看来,只有等网红的整体水平超过流量明星了,这个预言才可能实现!

泡泡龙事件让我想起了另一位网红,如果点赞过五千,咱们就讲讲庞麦郎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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