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苏明哲因奔丧而被辞退,合法or不合法?_劳动合同_青浦区_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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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都挺好》第一集中,苏明哲因母亲去世而回国奔丧,之后被公司裁员辞退,是否合法?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员工享有3天丧假。

2、如果3天丧假不够用,可以请事假,用于丧事的事假天数须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

3、如果事假的天数不在合理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先到所在区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5、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所在区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如果苏明哲用于丧事的事假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因奔丧而被辞退,不合法。

司法判例

王文正于2008年4月7日起,在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月6日王文正的父亲病危,王文正向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提出1月6日至13日请事假,并从上海赶回安徽老家。1月7日王文正的父亲去世,王文正料理父亲后事并于1月14日返回上海,1月15日开始上班。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以王文正未经批准擅自请假,除去3天丧假,累计旷工达到3个工作日,符合公司辞退条件为由,于2020年1月31日书面通知王文正解除劳动合同。

王文正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王文正的请求,认定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文正赔偿金。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王文正):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5,269.04元;2、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56.1元。

被告王文正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扣除三天丧假,被告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并未达到原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考虑到被告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被告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原告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法院对于仲裁裁决中原被告未提起诉讼的事实,应视为原被告的自认,法院予以确认。

2020年10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文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二、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文正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

三、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文正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


裁判要点

1、事假时间是否属合理期间范围,是法院裁判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2、对于合理的事假时间的界定,法院适用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3、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4、对于被告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据,原告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5、旷工天数是否达到3天,是否符合辞退条件,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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