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苏母去世后,存款和房子归谁?_法定继承_诉讼费_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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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都挺好》第2集中,苏母去世后,苏大强和苏明玉回老宅取苏母名下的存折,该存款是否归苏大强所有?


1、虽然存款上是苏母的名字,但是不应认定为苏母个人财产,应该认定为苏大强和苏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同理老宅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当苏母去世后,存款和老宅先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其中一半(即1/2)归属于苏大强的个人财产,另外一半(即1/2)归属于苏母的遗产。

3、由于苏母没有立遗嘱,苏母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苏大强、苏明哲、苏明成、苏明玉均为苏母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将苏母的遗产(即1/2的存款和老宅)均分4等分,分给上述4人。

4、最终,苏大强分得存款和老宅的八分之五(1/2+1/4*1/2),苏明哲、苏明成和苏明玉各分得存款和老宅的八分之一(1/4*1/2)。

5、当然,如果苏明哲、苏明成和苏明玉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存款和老宅归苏大强一人所有。


司法判例


原告胡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次子张某丙。

胡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10月10日共同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白鹤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天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为67.62平方米,以房改购房取得产权。房屋系原告胡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去世,原告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因该房屋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某某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白鹤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某丙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之间属于法定继承纠纷。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确表示同意按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对此并无不当。被继承人张某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亦未有遗赠扶养协议,其与胡某某共生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个子女,其父母先于其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其配偶胡某某及其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共同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将其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胡某某所有,其余由胡某某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各继承分割的四分之一。因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八分之五产权份额,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各享有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因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最多,且该房屋现由胡某某居住使用,本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涉案房屋归胡某某所有为宜,胡某某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继承份额的补偿款。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价值为120万元,根据上述各继承人享有的产权份额,胡某某分别向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支付应继承房屋份额的补偿款各1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房权证天字第036069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白鹤小区8号楼4-201房屋归胡某某所有;

二、胡某某分别向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支付应继承上述房屋份额的补偿款各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裁判要点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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