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协商变更合同过程中未直播,为何需支付高额违约金?_合作期_皮肤过敏_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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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汐溟 侯建勋

序:主播与公司解约已经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了,解约本身通常不会引起人们过多关注,但解约背后伴随的高额违约赔偿却往往让“吃瓜群众”感到诧异。为何主播解约之后会面临高额的违约金?这高额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与读者一起探讨。

主播与公司解约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的情形并不鲜见,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理所当然的认为主播一方相较于公司处于弱势。从一般情理角度出发,我们更容易对主播群体产生共情,从而对解约后主播要承担高额违约金的事情感到愤懑。那么,从法理的角度看,为何主播要承担这个责任呢?

真实案例:

2018年8月7日,小梦(化名)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主播艺人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约定小梦在A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A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小梦进行培训、推广宣传等方式以提高小梦知名度,合作期限自2018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同时合同约定,因A公司需要大量投入,小梦需向A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20万元,如小梦未在签约时缴纳,A公司从小梦每月计取5%,直至达到此数额为止。如小梦出现本合同及其他附属约定的违约行为,A公司则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并要求小梦补足交纳保证金或A公司从小梦收益中计取以补足保证金;如小梦出现擅自停播、不播或其他原因未经A公司同意连续15日未直播的情形,视为小梦严重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小梦出现上述情形及本合同及其他附属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需向A公司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A公司有权从小梦的保证金以及分配收益中直接扣除。同时A公司有权要求小梦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A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的构成为剩余直播期内的收益(以小梦违约前一个月与A公司合作期内平均收益为基数乘以剩余合作月数)、A公司缴纳的平台合作费100万元、场地设施费10万元/年(以合作期内的时间计算)、发展推广费(以在历次投入中以双方核算的数额为准),对于上述费用的支出,小梦已明确知晓。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均按照协议履行,直播一年后,小梦想转为“线上直播”,也就是从在A公司提供的直播间直播转为在家直播,A公司负责人表示需要签订一份“线上合同”。

2019年8月6日, 小梦即不再直播。

2019年8月18日,双方就“线上直播”合同进行了商谈,小梦认为原合同保证金不合理。A公司负责人表示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同时A公司认可小梦皮肤过敏不适宜直播,同意小梦请病假要求。

2019年9月6日,A公司告知小梦,其已经休息一个月了,要求其必须恢复直播,可以戴口罩直播。假期已届,一是签“线上协议”,二是按老合同直播。

2019年10月21日,小梦告诉A公司负责人其身体已经恢复,可以正常直播,但此后其仍一直未直播。

A公司已支付小梦自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的收益,因小梦一直未直播,A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7月收益提成、8月收益。A公司共从小梦收益中收取保证金71147元。

A公司认为,小梦长时间不开播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小梦则认为,其之所以没有直播一是因为脸过敏,二是双方在新合同签订上存在争议,认为新合同条款对其明显不公平。

该案当中,虽然主播小梦请了假,但是在假期届满后仍然长时间未直播。对于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的事宜, 在双方并未谈妥之前,其当然可以拒绝接受签订新合同,但新合同磋商的过程,并不影响已生效的《合作协议》之效力。因此,小梦无正当理由超过15日未直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违约损失方面,由于直播行业是新兴行业,具有“投资高、收益高、风险高”的特点。主播艺人不仅是直播公司的核心业务资源,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已有一定名气、拥有一定粉丝量的主播,其影响力巨大。为培养一个主播,公司通常要投入巨额资金,为主播提供推广资源、宽带资源、技术资源。主播除了依靠自身的实力外也必须依托直播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源。擅自解除合同,不仅造成直播公司前期投入、后续收益的损失,甚至对直播公司整体经营产生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可以选择主张1000万元的违约金,也可以选择按照一定的收益基数,主张赔偿剩余合作期间的损失。当然,若A公司选择前者,在诉讼当中可能会直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整。若选择后者,法院也会根据合同实际的履行情况,就该损失结合主播小梦在工作期间的收益情况,乘以剩余合作期间的时间予以确定。

该案中,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A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依约为小梦提供了平台、资源、网络直播所需必要的支持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小梦在合作期间内擅自停播,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主播行业为现象级行业,用户及流量系其核心,而小梦因其自身努力及公司付出从而成为拥有为众多粉丝的金牌主播,亦是A公司最为核心的资源之一,因其违约势必给A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但同时,双方已履行《合作协议》近一年,小梦亦为公司创造了效益,考虑到双方系因变更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继而小梦产生违约,综合考虑小梦的过错程度及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小梦赔偿A公司四百余万元。

本文改编自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3民终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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