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裂开,一星热评猫主人故意伤害至轻伤,反被同情?_犯罪案_田园猫_爱护动物
因为原长评下的回复,不能直接修改,干脆自己写一个长评,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就事论事,猫很可怜,我很同情,但是这个猫主人的处理方式,不免让人觉得有一丝奇怪。
猫因为治疗事故导致死亡,这是一件很令人难过的事,但也已然是既成事实,那么,处理方式是什么呢?正常来讲,先走协商,后走法律。但主人言及伤势鉴定的法律程序,却不提自己索赔的法律程序,为何不走法律渠道,不将判断权交由法官,而是交由weibo大众(原贴发在weibo)?
当然啦,或许是因为猫主人的法律意识不够,或许是因为猫主人对法律程序有情绪上的抵触。但我想到了一种常见的可能性:是不是因为,田园猫的市场价值不大,而院方的赔偿方案,或许已经高于通常情况下法律认可的赔偿?也就是说,已经又有猫的价值,又有情感上的补偿了,但猫主人依然不满足,因此选择舆论施压一波。
又或者——我又想到一种更刁钻、更恶毒的可能性:猫主人是否想利用大家对猫的同情心、对医院的嫉恶如仇,转移、淡化自己的责任?
被ta打的那个人,如果是在能提供正式鉴定报告的情况下,鉴定出是轻伤,那么,ta就是因为猫主人的殴打,收到了重大伤害。大家可不要小看轻伤,伤残鉴定中,程度最低的是轻微伤。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小磕小碰,连轻微伤都算不上。鉴定中的轻伤放在生活中,都是比较重的伤了,比如普通的骨折,就是典型的一种轻伤。
讲个我遇到过的案子,受害人和别人打架,因为在面部被重重击打一拳,导致鼻梁断裂(轻微伤)、耳膜穿孔(轻伤),而另一个人呢,头皮一小块脱落(轻伤),丁丁(不许笑,就是你想的那个丁丁)也因为外伤,以后可能支棱不起来了(轻伤)。
由此可见,名曰轻伤,实则严重。所以,如果是一耳光导致的轻伤,这个耳光一定是非常大力的,而被打的人一定是非常痛苦的,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会受到这一耳光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是伴随一生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像猫主人处处暗示的那样,这伤势是虚构出来吓唬人的呢?我觉得,在得知对方轻伤的情况下,一般的理智人,都会要求出具相关证明,不能你说是轻伤,我就相信是轻伤了,总归要有个第三方的证据吧?
猫主人全篇提到的证据,只是“见到那个医生的时候,ta看起来没有外伤”,这点根本证明不了什么;同样的,所谓“连夜做鉴定出结果”,也只是口说无凭。
这里中肯地说一句:伤势鉴定,需要连续前往鉴定机构多次,才能得到最终报告,一开始的检查,只能得出一个初步判断,当然,经验老道的医生也能基本预测出伤势鉴定的结果,但毕竟不等同于鉴定结果。所以,如果真心追求公正,那就坚持让对方出具鉴定报告,以鉴定的结果为准,不是轻伤轻微伤,就不存在什么刑事责任。
如果猫主人是在看到正式的、依法作出的轻伤鉴定结果之后,发出这篇文章,那么这个主人显然非常恶毒,其中缘由,相信不需我悉数。
但我们往好的方向揣测,如果猫主人出于法律意识的欠缺、或者出于担心害怕的心理,没有看到轻伤鉴定结果,就发出这篇文章呢?
那猫主人就值得同情了吗?
这是个什么心理呢?因为我担心我真的把人打成轻伤,所以舆论上造势,先发制人?
猫的死和人的受伤,不该一 码 归 一 码吗?
什么叫院方施压,我就不明白了?要真的身正不怕影子歪,自己打了人,自己承担责任不就行了吗?还是说,猫主人其实很想逃避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轻伤,那不刚好证明猫主人何其无辜?如果有轻伤,那猫主人难道不该接受刑法的制裁?
猫死了固然可怜,医院当然要赔钱,包括失去猫的物理上的损失,以及如果有必要的话,还要做出情感上的补偿。
但被打耳光的那个打工人,ta何尝不可怜?ta就应该被打?被揍成轻伤?
我看猫主人就算打了人,也很理直气壮嘛!
别说什么现实中如果是你,你怕不怕。现实中我不打人,我遵纪守法,我没有做亏心事。
我喜爱、珍视、保护动物,但绝不认为在这个人类社会里,动物能够高于人之上。
我认为人应当守护动物,因为这是在守护人类自己的善心,是在呵护自己的人性,是在坚定自己的正义。
因此,爱护动物的人很美。
而不是盲目为了可怜动物,就去牺牲人的正当的权利。
尤其是那些,嘴上说着爱护动物,实则牺牲他人权利、维护自己利益的人,你们真的很卑鄙.jpg
当然以上一切都是我看了文章后的简单想法,不代表真相。本文的目的在于拒绝建立在人们同情心基础上的、情绪性的煽动,而不是带动另一种情绪。
猫猫的事,可怜又可惜,望它在喵星快快乐乐。
猫主人的事,ta到底在想什么,我终究并不了解。
或许,ta只想为自己的猫讨一个说法。或许,ta想得到更多的赔偿。或许,ta只是为了热度。或许,ta有更阴暗的打算……我无法下定论。
人们愿意去相信什么样的答案,做什么样的选择,由他们自己判断。
事情的真相是什么,只有当事人才心知肚明。
反正大家也能自己查到的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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