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夸大的影视投资收益,到底还能活多久?投了赶紧找回!_投资项目_诈骗犯_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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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市民何先生报案称:沪上一家影视投资中介公司员工通过社交软件与其结识,并向其推销称年内将有一部2.6亿元高成本、大制作,当红明星主演、知名影视公司出品的电影上映。


在电影上映前,何先生可通过本市一家影视公司参与该部电影的版权投资。据该中介称,该部电影的预期票房保守估计可达20亿元,以投资100万元为例,可获得360万元收益,机会实属难得。



何先生上网查询后发现,这家影视公司的确是该部电影的联合出品方之一。于是,何先生便通过中介公司与该影视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影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何先生以50万元投资款获取该部电影0.25%的版权收益。

就在何先生坐等分享收益之时,该电影上映后票房却仅有6300万元,与中介公司所宣称的20亿元预期票房简直天壤之别。最终,该影视公司以票房不及预期为由,仅兑付给何先生1.3万元,之前50万元投资款就此打了水漂。


事后,本以为仅是投资失利的何先生却在某网站论坛上惊讶地发现,与其有着相同经历的投资人不在少数,而他们入金时获知的制作成本却不尽相同,从7000万到2.6亿元不等,感觉受骗的何先生于是向警方报案。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初步调查后发现,像何先生一样通过这家影视公司参与该部电影版权投资的投资人还有很多,他们都经历了制作成本数倍溢价、票房估值大跌眼镜的情况。警方分析认为,在这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恶意骗取影视投资人投资款的诈骗团伙,随即立案侦查。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设立某影视公司,在尚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包某公司出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但双方明确约定,包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该电影的票房收益权

然而,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违反约定,精心设计编排话术,通过高额返佣的方式勾结全国多家中介公司,大肆招募投资人




招募过程中,以其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进而吸引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


在骗取260余名投资人共计4500余万元投资款后,包某等人才将其中的1000余万元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佣金提成和个人挥霍。

在得知包某公司擅自转让投资份额后,电影出品方按照协议约定未予兑付票房收益。而包某等人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投资人投资款的真实目的并逃避打击,使用之前所骗款项,以实际票房6300万元按比例兑付投资人投资收益共计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


本案中,包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如参与此类投资项目,应审慎考察合同标的的真实性以及对方的履约能力,不可盲目参与投资。

如果你正在经历电影投资骗局,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好聊天记录,认购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私信笔者,免费咨询,寻求法律帮助,找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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