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了也未必能解除合同?_许可费_开发权_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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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单方解除权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通常情形下,当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便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在特定情境下,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以后,或也不可再行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若要想单方解除合同,首先要有解除权。解除权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一种是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然,具有单方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要解除合同,还应当向相对方做出外在行为的意思表示,亦即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总的来说,合同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合同,首先应当具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既可以来自合同约定,也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当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该合同当事人便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那么,对于具备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而言,是否只要解除权人提出了解除合同,合同就一定会被解除呢?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作品改编权许可意向协议》,其中包含约定如下:“B公司将授权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视节目等影视版权的改编权、摄制权;舞台剧改编权及游戏、动漫改编开发权和其他所有衍生品改编及开发等版权独家许可给A公司使用的许可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30万元。A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前2017年4月6日已向B公司支付独家许可费人民币8万元,剩余独家许可费人民币122万元A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8月31日前,向B公司支付剩余独家许可费的50%,即人民币61万元;A公司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B公司支付剩余独家许可费的25%,即人民币30.5万元;剩余独家许可费的最后25%即人民币30.5万元由A公司在2018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支付。”

关于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双方约定如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条件、陈述或保证时,守约方经两次书面警示后违约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且协议自违约方收到该书面通知时即时解除;A公司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许可费的,视为A公司违约,A公司每逾期一日应向B公司支付到期未付金额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B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A公司赔偿由此给B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在支付完61万元的许可费用后,第三期25%的许可费并未按时支付,2018年1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截至2018年1月3日止,贵司一直未向我公司合同指定账户支付剩余独家许可费的25%,即人民币30.5万元,从合同约定支付日期2017年10月31日前至2018年1月3日止,已逾期64天。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贵司除了立即向我司支付到期未付款项30.5万元外,还应向我司支付到期未付金额的违约金共计195200元。贵司务必在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2日内积极、主动地与我司协商上述相关事宜,否则我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贵司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违约金)。

2018年1月8日,A公司向B公司汇款30.5万元,载明是版权使用费,B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2018年1月31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未在2017年10月31日前向我公司支付许可费30.5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向贵公司催收,但贵公司在2018年1月7日前仍未向我公司支付许可费,已经逾期68天,构成严重违约。因贵公司逾期超过60天以上,已经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公司按照合同有权解除协议,特发函解除协议,撤销授权。

那么该案当中,B公司是否能够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主张解除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该案当中,B公司发送的第一封《通知函》并非直接行使解除权,而是催告A公司继续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因此此时B公司并没有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通知函》中仅明确了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的2日期限,而未明确A公司支付逾期费用的具体时间,故在A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支付了相应的许可费且B公司也已经接受了该款项的情况下,应当认为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就不再成就,其失去了据此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当B公司催告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了A公司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之后,B公司的解除权就已然被其自行放弃了,当其放弃行使该解除权并继续履行了合同以后,便不能再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知民终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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